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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童巨辉、董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童巨辉,董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2131号原告王建伟。委托代理人何东南,浙江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巨辉。被告董海霞。原告王建伟诉被告童巨辉、董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伟的委托代理人何东南,被告董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巨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伟诉称:2015年5月8日,被告童巨辉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2%。嗣后,被告童巨辉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另,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童巨辉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董海霞辩称:被告董海霞对案涉借款毫不知情,案涉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2012年4月份开始,被告董海霞就不与被告童巨辉联系了。2012年7月份开始,被告董海霞就回娘家居住,双方在经济上也没有往来。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董海霞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童巨辉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信息1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董海霞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对案涉借款毫不知情;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1、2,虽未经被告童巨辉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均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董海霞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份,欲证实两被告于2012年7月份开始处于分居状态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由于当庭提交的是复印件,故其真实性由法庭决定,即便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但两被告是否分居外人无法准确判断,被告董海霞陈述原先居住的房屋已拆迁,由此回娘家居住也属正常,故不能证明两被告已分居及借款未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且证人也未到庭接受询问。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童巨辉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系多个自然人与被告董海霞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据,虽然多个自然人作为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凤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凤坞村委会)作为证明单位出具该证明,并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明具有证明力。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两被告于2008年2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童巨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童巨辉未及时返还借款,理应承担逾期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案涉借款属两被告的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董海霞负有共同还款的责任,但未能提供的充分证实案涉借款已用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所需,又鉴于被告董海霞于2012年7月(即案涉借款发生前)已单独回娘家居住至今,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余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童巨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童巨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建伟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王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童巨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童巨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栎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