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治金与王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金,王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17号原告李治金,男。被告王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金与被告王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治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治金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