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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治金与王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金,王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17号原告李治金,男。被告王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金与被告王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治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治金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