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发宏、姬艳琴诉被告马雄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宏,姬艳琴,马雄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207-1号原告杨发宏,女,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文盲,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镇村村民,现住宝塔区韩家窑则239号院,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6811272015。原告姬艳琴,女,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西镇村村民,现住宝塔区韩家窑则239号院,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6809212021,系原告杨发宏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世和、宋晓芳,系北京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雄雄,男,汉族,1991年10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居民,现住宝塔区西沟档案局隔壁,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9110230318。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芳,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京延国际酒店六层。委托代理人刘金莉,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南坬居民区居民,现住该居委会213号院13号,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21108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宏、姬艳琴诉被告马雄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姬艳琴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认为原告姬艳琴眼部伤情需继续治疗,现因原告姬艳琴治疗未终结,导致原告姬艳琴的损失无法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秀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亚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