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5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上海际衡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际衡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际衡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际衡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5083号原告: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XX标,经理。被告:上海际衡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负责人:孙志忠,经理。被告:上海际衡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4268号A区。法定代表人:孙志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上海际衡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际衡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13元,减半收取计9156.5元,由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占 峰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钟成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时丁玲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