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兴城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兴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449598-0,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殷新华,局长。被执行人: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兴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经济开发区兴城村10组。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兴城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4)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本市经济开发区兴城村非法占用的4008平方米土地,并交纳80160元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称因情况有变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本院暂缓执行是权利人对自己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暂缓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扬国土资监罚(2014)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 星审判员 包新月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拯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