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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37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委托代理人:王锋博,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原告张某某承担415元。代理审判员  杨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