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汤春艳、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郝富、李桂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春艳,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富,李桂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民终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春艳,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村开发小区路西20号。法定代表人屠赛利,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富,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霞,女。上诉人汤春艳、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郝富、李桂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与被告郝富、李桂霞系大庆市让胡路区XXX室与YYY室上下楼邻居。被告郝富、李桂霞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末,二被告发现家中卫生间漏水,找到原告要求协助查找漏点后,被告郝富与物业人员到原告家中查找漏点但未找到。2013年4月1日起,原告将自家水阀关闭,配合二被告查找漏点。后原告在没有物业人员及二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将自家卫生间管线关节处的地面及墙面凿开。2014年5月7日,被告银亿物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由于水管线属于隐蔽铺设,需要将地面砸开后才有可能确定。XXX室业主(原告)砸开地面后自行多次查找未果,并于2013年10月16日晚,原告联系物业到家中查看,经查确认并无漏水痕迹,因此判断水源可能为一墙之隔的ZZZ室。于2013年10月17日到ZZZ室查看,发现该业主家卫生间墙面也有大面积浸水迹象,最终判定YYY室内漏水系ZZZ室管线漏水造成。2014年7月17日,本院依法向银亿阳光城物业的工作人员姜元利进行询问,其作为现场查找漏点的工作人员,所陈述的查找漏点经过与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基本一致。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9998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大庆价格事务所,对原告家中恢复洗手间原状所需费用进行评估,结论金额为5276元。庭审中,原告表示不同意追加2单元601室业主为本案被告,变为该室与原告无关。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本案中,被告家中发生漏水情况后,原告积极配合查找漏点,为了不给被告造成损失,原告家中长时间停水、离家别居,且在查找漏点无果后,原告甚至自行将自家卫生间的墙面和地面凿开查找漏点,原告已充分履行了邻里间协助义务,原告的此种行为应得到弘扬。作为相对专业的被告银亿物业,应及时、准确的找到漏点,尽量减少住户不必要的损失,被告银亿物业怠于找到漏点的行为,应对原告的损失给付补偿,补偿比例按总损失额的80%计算,计4221元。被告郝富、李桂霞家中被水泡,确系受害方,但被告郝富、李桂霞主观认为漏点在原告家,并要求原告协助排查漏点,同时原告是基于邻里互助而实施对二被告有益行为的情况下发生了损失,被告也应给付适当补偿,补偿比例按总损失额的20%计算,计1055元。待被告银亿物业及被告郝富、李桂霞履行给付义务后,可另行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汤春艳赔偿款4221元;二、被告郝富、李桂霞给付原告汤春艳赔偿款1055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银亿物业承担1200元,由被告郝富、李桂霞承担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邮寄送达费66元由三被告承担。上诉人汤春艳上诉称,请求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家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9980元。被上诉人郝富、李桂霞的房屋卫生间漏水不是上诉人造成的。上诉人考虑到邻里关系,不主张因这近四年时间产生的误工和为查找漏点耽误休息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但直接损失得赔偿。刨漏三次每次人工费100元,因卫生间查漏防水层破坏,近四年不能在家洗澡,产生的2436元的洗澡费用。为查漏而停水搬出去住的近半年时间,上班产生的交通费近4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郝富、李桂霞答辩称,我本身也是受害方,我之所以没有起诉要求赔偿,是因为考虑到和上诉人是邻里关系,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恢复上诉人汤春艳位于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XXX室房屋的洗手间原状所需费用,已经大庆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的庆价评字(2015)第61号价格鉴定评估报告评估,确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为5276元,故原审法院依据该评估报告认定上诉人的损失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他损失,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汤春艳负担50元,由上诉人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东辉审 判 员 于志友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