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卢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069号罪犯卢慧。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昆刑二初字第07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8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47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卢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卢慧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卢慧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卢慧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成审判员 费亮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