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刑更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高翠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63号罪犯高翠明,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住临县八堡乡麻峪沟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佳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翠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4日送入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高翠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翠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翠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翠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