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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邵元功与孙全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元功,孙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邵元功,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全喜,男,1958年7月26日生。邵元功申请执行孙全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元功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全喜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扶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