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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潘新亚与北市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亚,北市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304号原告:潘新亚,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被告:北市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负责人: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亚与被告北市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新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