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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聂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王某,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聂某,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4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王某、聂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聂某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