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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谭麒麟与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麒麟,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995号原告谭麒麟,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包家乡小山村4组4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602226970。委托代理人文国军,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城西曲药厂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103132-6。法定代表人吴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麒麟诉被告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麒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依法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谭麒麟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