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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行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德义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行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德义。上诉人刘德义因诉乡(镇)政府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撤销有关合同、判令乡(镇)政府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及退还截留的转包费、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行初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德义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占用承包地的是寿光市化龙镇政府而非马庄村委会,镇政府是主要侵权人,村委会是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查清事实真相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或实地调查取证,依不立案、不开庭的程序无法取得。为避免合法利益再受损害,此次诉讼中应由法院一并判决被告给我们颁发土地确权不动产证书。请求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行初35号行政裁定和化龙镇人民政府与马庄村委会于2009年签订的《……合同》及马庄村委会与承包户两次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判决化龙镇人民政府与马庄村委会侵犯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化龙镇人民政府与上诉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诉讼费等各项费用由化龙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请求判决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系由寿光市化龙镇马庄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户签订,并非行政协议,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寿光市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了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起诉无事实根据,所诉事项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