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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孟保云与王彦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彦勇,孟保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勇,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静方,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保云,女,1960年9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学亮,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彦勇因与被上诉人孟保云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1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工���时,因绕花木棒掉入机器内,两次把手伸进机器去取木棒,导致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安钢职工总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4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0146.18元。经安阳彰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孟保云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90天,护理人数为1人。原审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被告应承担责任。原告两次将手伸入机器,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院酌情让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有误工费参照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原告的诉请,每天按80元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23920元;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8472元/年计算为7020元;营养费每天20元计算24天为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计算24天为72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为18832.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以上共计58172.2元。被告应承担50%为29086.1元。原告也应承担医疗费的50%为5073.09元。被告共计应赔偿原告240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彦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孟保云各项损失共计2401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7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547元。王彦勇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让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显失公平。一审庭审时,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工作的视频,视频中清晰显示被上诉人的整个工作及受伤情况,被上诉人两次向转动的机器内伸手导致自己受伤,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也可证实其受伤完全是因为自身过错造成,一审法院让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承担50%责任显失公平。2、一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住院24天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的住院病历记录,被上诉人2015年1月10日1时入院,2015年2月2日16时出院,实际住院23天,一审法院认定住院24天,营养费、住院伙食费均按24天计算错误。3、一审法院误工费以80元/天,按299天计算错误。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低于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审法院计算被上诉人误工天数为299天错误。4、一审法院让上诉人负担诉讼费547元计算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安阳市殷都区法院(2015)殷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孟保云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孟保云受上诉人王彦勇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上诉人王彦勇作为雇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孟保云在工作中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确定上诉人王彦勇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赔偿费用问题,由于被上诉人孟保云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右拇指,安阳彰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孟保云的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孟保云右拇指严重挤压伤并关节脱位及肌腱断裂,构成十级伤残,原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被上诉人孟保云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被上诉人孟保云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根据被上诉人孟保云的入院时间和出院日期能够认定被上诉人孟保云住院天数24天,上诉人诉称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23天计算,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勇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件受理费承担问题,应当按照被上诉人孟保云诉讼请求金额胜诉部分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审法院决定案件受理费承担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047元,由孟保云承担1647元,王彦勇承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彦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宁小昆审 判 员  武丽霞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双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