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平、刘定芬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平,刘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03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赵平,男,生于1979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申请执行人刘定芬,女,生于1986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泸纳人口征决〔2014〕第12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琼审 判 员 雍定远人民陪审员 郭从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光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