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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谷立春与李增强 李海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立春,李增强,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谷立春,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李增强,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谷立春诉被告李增强、李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谷立春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06000元、受理费2347元,合计1083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后达成和解,二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了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余款834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执行费1525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