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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铁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中心支公司与田维江、黄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铁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田维江,黄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民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铁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苏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负责人陈岭,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维江,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代理人邓兴,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强,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自贡市。上诉人四川铁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15)宁南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0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江毅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燕、代理审判员冯文婷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15)宁南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铁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人永诚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各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江毅夫审 判 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冯文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祖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