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军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56号罪犯李军强,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小学肄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8日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4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军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军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9日凌晨,李军强等三人经预谋后,到河南省汝州市赵某某经营的废旧汽车配件点,盗窃废旧汽车油缸、支架等物品,在将盗得物品装车离开途中,被害人赵某某驾车追赶拦截李军强等人的摩托三轮车,二车相撞,致赵某某所驾面包车受损严重。两车停下后,李军强等人将赵某某打伤,捆绑后扔至路边麦地。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被盗物品价值2945元。该犯系共同犯罪;于2016年1月21日缴纳罚金3000元。罪犯李军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军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