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6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兰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52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某,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3日监视居住,2015年10月21日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毅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四次向吸毒人员江某甲、江某乙等人贩卖毒品冰毒,累计6.901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4月15日13时许,吸毒人员江某甲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兰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兰某某在平江县开发区兰桂坊茶楼内,以280元的价格贩卖了重约1克的毒品冰毒给江某甲。2、2013年5月7日11时许,吸毒人员江某甲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兰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兰某某在平江县开发区电力宾馆与江某甲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兰某某随身携带的重约5.9克的毒品冰毒。3、2015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平江县伍市镇工业园,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江某乙;4、2015年5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平江县伍市镇鼎峰KTV附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江某乙。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毒品冰毒等物证照片;2、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江某甲、宋某、江某乙、朱某、李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四次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次犯罪事实与江某甲进行毒品交易的是张薇薇;第二次犯罪事实是江某甲打电话问她有毒品没有,她说帮江某甲问问看。联系到有毒品后,她打电话告知江某甲,并问他在哪里。到电力宾馆是去接江某甲,并不是准备交易,在她身上搜出的五克多毒品是她自己准备吸食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抓获被告人时从其身上搜出的毒品照片。证明2013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电力宾馆将被告人抓获时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2、扣押被告人随身携带的手挎包照片;3、扣押被告人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照片。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兰某某的身份信息。2、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明2013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电力宾馆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时,对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进行搜查,对搜查出的二个手机、六个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予以扣押。3、出警经过。证明2013年5月6日平江县公安局伍市派出所将涉嫌吸贩毒人员江某甲抓获,江某甲向公安民警交待其上线贩毒人员为兰某某,并在公安民警的监督见证下,与被告人兰某某联系购买毒品事宜,约好在平江县开发区电力宾馆交易。当天12时49分公安民警在电力宾馆将兰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兰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外层拉链袋内搜到五小包、一大包冰毒。4、手机通话详单。证明江某甲与兰某某的通话情况。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兰某某2011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江某乙、朱某、彭汩章因吸毒,分别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三、证人证言1、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5日因为他在平江县城办事,就想找兰某某要毒品,便打了兰某某的电话,约了见面。兰某某告诉他在平江县天岳大道旁的兰桂坊茶楼等他。到茶楼后,他进了第三个卡座,看到兰某某正和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女孩在喝茶,进去后他问兰某某要冰毒,兰某某说要300元一克。他对兰某某说只有280元,要兰某某给他一克算了。后来兰某某就收了他280元,给了他一克冰毒。然后他就离开了茶楼。2013年5月7日11时52分他在公安民警的监督下用手机打通了兰某某的手机,他在电话里对兰某某说“你那里有货没(指毒品)”?当时兰某某回答说“有货,要什么货?”他又问兰某某“你的冰毒多少钱一克?”兰某某说“好的三百,差点的二百多。”他说要五克,但看价格可不可以好的二百五十元一克。兰某某说“那等她先问一下等再发信息给他”。没多久便接到兰某某的信息回复“最好的五个最低280元,差的还不到200元。”然后民警在信息中联系兰某某到平江县开发区电力宾馆去交易毒品。12时49分,他用手机打通兰某某的手机,说到了电力宾馆的大厅。当时兰某某说好就来了。过了二分钟,兰某某一个人进了大厅,正准备和他讲话时,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7日,兰某某约他见面,到了蒸菜馆兰某某接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后兰某某要他送她去办点事,他问兰某某去哪里。兰某某说是去电力宾馆送货,很近的。他就知道是送毒品跟别人交易。于是他说骑着摩托车带着兰某某过去了电力宾馆。3、证人江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8日下午14时许,他打电话给兰某某,找她要毒品,兰某某要他到工业园鼎峰KTV对面的路上去找她拿,他就和朱某、彭汩章骑着摩托车一起去兰某某那里拿了100元毒品,然后他们就去了瑞瑞商务宾馆。2015年5月26日晚上18时许,他在工业园鼎峰KTV旁边的麻将馆打完麻将后就打电话给兰某某,问她要100元钱毒品。兰某某要他直接到工业园鼎峰KTV拿货,到了KTV门口后他打兰某某的电话,兰某某便从里面出来给了他一小包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他给了兰某某100元钱。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8日下午15时许,他和江某乙、彭汩章在伍市镇的瑞瑞宾馆见面商量好去买毒品冰毒吸食后,江某乙就打了一个电话约在工业园的方正达公司附近交易,并且江某乙打他要了40元钱。他们三个骑摩托车到了后,过了几分钟就看见兰某某走了过来,江某乙看见后就上去和她交易,给了兰某某100元钱后兰某某就给了一个透明塑料袋装的一小包冰毒给江某乙。然后他们三个就回到瑞瑞宾馆吸食冰毒了。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他和兰某某是情侣关系,182××××4569这个电话号码是俩人一起在用,别人要买毒品的话都是打这个号码来买,他俩也没有固定分工,谁有时间就谁去送毒品,他听兰某某说她把毒品卖给江某乙卖过几次。四、辨认笔录。江某乙和朱某分别辨认出2015年5月18日贩卖毒品给江某乙的女子就是被告人兰某某。五、岳阳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书。证明2013年5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后,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经送检后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六、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3年5月7日11时49分左右我接到江某甲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讲他要冰毒。我们谈了价格,我说好的毒品是三百元一克,便宜的是二百元一克。当时江某甲讲他要五克。我说要问问看,然后再发信息给他。后来我就打宋某的电话。当时宋某听说我有人找要毒品,就问我是谁。我说是一个伍市的朋友。宋某说他不熟。我说那我同你一起去。后来宋某用我的手机与江某甲信息联系,讲好在电力宾馆附近见面。大约12时37分左右,我打电话给江某甲问到了没有。12时48分左右江某甲回了电话给我说他马上就到。宋某骑一辆摩托车带我到的电力宾馆,当时我到电力宾馆门口后就下了摩托,宋某没有下摩托。我进大厅后,我当时是想到大厅叫江某甲出大厅到大厅外与宋某交易毒品,但我还没来得及叫江某甲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过完年后有一天下午,我接到江某甲的电话,说他要一克冰毒,他说他到了县城,后我就和我朋友张微一起到了平江县开发区大道旁的兰桂坊茶楼等江某甲,后江某甲打的来了茶楼,他说要一克。我说要三百元一克。他说只有二百八十元。我就从塑料袋倒了0.1克或0.2克出来了,收他二百八十元现金,他拿着我给他的冰毒就离开了。后我和张微就离开了茶楼,我记得当天好像是2015年4月15日的上午。2015年5月18日14时左右,我和李某在工业园李某租的出租房里面休息的时候,李某的手机响了,当时李某没有醒,我就去看他的电话,看是江某乙打过来的就接听了,接通后江某乙听见是我接的电话就说“芳姐,你在哪里,我要买100元的冰毒。”我就要他到离我出租房不远的方正达门口去交易。挂完电话后我就在李某的口袋里拿了一小包的冰毒,然后往方正达走,我走到那里后看见江某乙骑着摩托车和朱某、彭汩章已经到了那里等我,我走过去后江某乙就给了我一百元钱,然后我就给了他一小包冰毒,交易完后我就回家去了。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具体是哪一天我不记得了。我记得当时我和李某一起在工业园的出租房边上的一家麻将馆打麻将,当时李某的手机响了,我看见是江某乙的电话就接了,电话接通后江某乙说要买一百元的冰毒,我就要他到工业园鼎峰KTV附近来交易,然后我将李某之前给我的一小包冰毒放在身上,过了一会儿我就到KTV门口和江某乙碰了面,见面后江某乙给了我一百元,我就给了他一小包冰毒,然后我就回去继续看打麻将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第一、二次犯罪事实,有江某乙、宋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出警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江某甲与被告人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双方并谈好毒品价格,在事先约定的毒品交易地点与江某甲见面的也是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告人未能对其当庭翻供给出合理的解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辩解意见,而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本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兰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23日刑事拘留期间已折抵)。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冉代理审判员  艾方方人民陪审员  邹群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