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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刘宇食品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刘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钟)食药监食罚(2015)162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鄂0881行审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宇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行为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宇在银行的存款14894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洪审 判 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