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福建省连城县农资公司、连城县城郊供销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福建省连城县农资公司,连城县城郊供销合作社,连城县姑田供销合作社,连城县庙前供销合作社,连城县新泉供销合作社,连城县文亨供销合作社,连城县莒溪供销合作社,福建省连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9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城西北大西路C幢。负责人张树宝,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鸿峰,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系原告职员。被告福建省连城县农资公司,住所连城县莲峰镇北大街邓屋巷14号,负责人:童长洪被告连城县城郊供销合作社,住所连城县连宁南路,负责人:林卫材。被告连城县姑田供销合作社,住所连城县姑田镇新街,负责人:江道成。被告连城县庙前供销合作社,住所连城县姑田镇新街,负责人:杨育财。被告连城县新泉供销合作社,住所连城县新泉镇新泉村,负责人:张桥生。被告连城县文亨供销合作社,住所连城县文亨乡,负责人:周文东。被告连城县莒溪供销合作社,住所连城县莒溪镇,负责人:罗志锋。被告福建省连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告福建省连城县农资公司、连城县城郊供销合作社、连城县姑田供销合作社、连城县庙前供销合作社、连城县新泉供销合作社、连城县文亨供销合作社、连城县莒溪供销合作社、福建省连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以尚要调集收取证据,待证据收集后再行主张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裕 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云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