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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795号原告马某甲,男,蒙古族,现住科左后旗。法定代理人:高凤云,女,汉族,无业,现住同上。被告马某乙,女,蒙古族,无业,现住科左后旗。委托代理人马春艳,女,蒙古族,无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