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戴欣与石家庄滔捷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欣,石家庄滔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724号原告戴欣,中尚教育员工。被告石家庄滔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胡立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改革,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欣诉被告石家庄滔捷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欣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