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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涂才保与涂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才保,涂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40号原告:涂才保,男,汉族,1949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吴耀清,南昌县泾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龙平,男,汉族,1977年10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才保诉被告涂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才保以双方调解协商为由于2016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才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才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才保承担。审判员  杜正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红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