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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遵义市福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福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137号原告遵义市福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云松,经理。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福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福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遗落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福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福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0元,依法减半收取95.00元,由原告遵义市福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