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蒋玉成与攀枝花市攀枝花市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成,攀枝花市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蒋玉成,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子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116号蒋玉成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攀枝花市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1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