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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三泰海景大酒店(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泰海景大酒店(青岛)有限公司,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泰海景大酒店(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银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智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亮,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广玲,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泰海景大酒店(青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泰海景大酒店(青岛)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三泰海景大酒店(青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三泰海景大酒店(青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娜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