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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红达申请执行万镔、开远市高原鹅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达,万镔,开远市高原鹅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达,男,1967年9月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万镔,男,1973年6月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开远市高原鹅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陆洋,该合作社社长。本院在执行李红达与万镔、开远市高原鹅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万镔、开远市高原鹅养殖专业合作社应支付申请人货款本金84081元及利息和诉讼费951元。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由万镔于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李红达9万元,则李红达自愿放弃剩余利息的追偿权,若不能按时支付,则按判决书确定的利息执行。二、若在上述期限内,法院拍卖万镔资产,仍按比例分配。三、执行费1176元由万镔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开远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2执1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宁仲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