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兴可诉王思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可,王思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128号原告:王兴可。委托代理人:王学印。委托代理人:胡遵佃,临沭蛟龙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思水。委托代理人:王波。委托代理人:颜丙涛,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可诉被告王思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可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兴可负担。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