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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兴可诉王思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可,王思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128号原告:王兴可。委托代理人:王学印。委托代理人:胡遵佃,临沭蛟龙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思水。委托代理人:王波。委托代理人:颜丙涛,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可诉被告王思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可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兴可负担。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