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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赵大伟、刘亚楠、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赵大伟,刘亚楠,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204号原告李永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大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亚楠,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鹏,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诉称,2014年1月17日和2014年1月28日,被告赵大伟、刘亚楠因生意需要各借人民币10万元,共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内容约定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被告收到原告的现金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被告赵鹏为两次借款提供担保。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7万元,合计2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赵大伟、刘亚楠、赵鹏送达,经询问原告,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也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永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传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