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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开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华圣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俞铁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圣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俞铁军,赵婕妤,景叶青,王苏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260号原告:浙江开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工业园雅金路3号。法定代表人:吴东彤,董事长。被告:金华圣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工业园。被告:俞铁军。被告:赵婕妤。被告:景叶青。被告:王苏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圣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俞铁军、赵婕妤、景叶青、王苏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开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开元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孙宇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