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文香、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香,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香,女,汉族,1970年5月生,住青县,。被执行人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青县马厂镇王胜武屯村法定代表人:严国华。机构代码59355513-1。本院在执行李文香与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本案的需要。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国华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将公司财产245万元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入其个人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严国华为被执行人,对本案标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1584677.6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825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洪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学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