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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郭华莉与刘万堂、张雪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华莉,刘万堂,张雪苗,孙佐洲,XX阳,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陕西省铜川公路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华莉,村民。委托代理人郑引宏,陕西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万堂,系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苗,系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佐洲,系村民。法定代理人张雪苗,系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阳,系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志祥,村民。委托代理人杨晓蓉,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号。法定代表人卓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政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铜川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路学敏,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平,系该局法律顾问。上诉人郭华莉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华莉及委托代理人郑引宏,被上诉人刘万堂,张雪苗(同是孙佐州的法定代理人),被上诉人XX阳的委托代理人张志祥和杨晓蓉,被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政茂,被上诉人陕西省铜川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郭华莉二审诉讼费4300元(其中免交2000元,缓交2300元),郭华莉预交的2300元,应予退���。审判长  席晓颖审判员  王丽丽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