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执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411-1号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长征,任公司总经理。张立,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所在地盐山县。刘忠军,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所在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立、刘忠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立、刘忠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张立于2016年4月29日前按照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中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