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王书凝、孙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王书凝,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18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水秀花园1号501室。诉讼代表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书凝,女,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磊,男,汉族,1985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书凝、孙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存款和车辆,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大量的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3185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