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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留平与徐敏、邵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留平,徐敏,邵俊,童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904号申请执行人胡留平,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徐敏,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邵俊,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童余,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留平与被执行人徐敏、邵俊、童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徐敏尚欠申请执行人胡留平总额3929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被执行人邵俊、童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徐敏、邵俊、童余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9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留平发现被执行人徐敏、邵俊、童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正海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