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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597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孔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