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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4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建武与被执行人龙长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武,龙长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478-2号申请执行人蒋建武,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抱岙村。委托代理人全蒙蒙,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代为执行和解等。被执行人龙长柳,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龙家塅村广踏湾村民组***号。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建武与被执行人龙长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龙长柳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龙长柳偿还申请执行人蒋建武执行款129640元以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执行费18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龙长柳所有的湘HC59**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查,被执行人龙长柳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建武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蒋建武与被执行人龙长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苏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