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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王某某人民币1810.81元,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810.81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平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志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 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