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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楠与杨绪英、朱会夫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楠,杨绪英,朱会夫,张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839号原告:朱楠男,男,199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彭庆贺,灵璧县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绪英,女,194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会夫,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艳,女,197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楠男与被告杨绪英、朱会夫、张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楠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楠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楠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楠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