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陇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陇县永昌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诉王转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县永昌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王转怀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陇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陇县永昌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新利,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兴胜,陇县一四八法律服务所。被告:王转怀,男,生于1961年11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县永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被告王转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陇县永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1元,依法减半收取1281元,由陇县永昌水泥制���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曼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