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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双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双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92号罪犯杨双成,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3月6日被原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4年10月22日被原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双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驻刑一终字第0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1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杨双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杨双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至2008年11月,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面包车先后23次在驻马店市确山县、遂平县、汝南县等地盗窃被害人山羊、猪、播种机等财物,价值114146.5元。该犯系主犯、累犯、多次犯罪、流窜多地犯罪。罪犯杨双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双成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双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