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吴艳平,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平,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刑初字第004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艳平,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开县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由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辩护人韩万奎,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开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由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辩护人骆红卫,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5)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艳平、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俊、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艳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下旬,被告人吴艳平、郑某等人先后在开县“XX宾馆”XXXX房间及“XX宾馆”XXX房间利用电脑通过互联网以“龙虎争霸”的方式开设赌场,先后召集徐某某、扈某某、吴某某等人进行赌博,100元起注,5000元封顶。被告人吴艳平、郑某等人每局按赢家所赢得赌资的5%抽取茶钱。期间,被告人吴艳平、郑某等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除去开支后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2015年8月30日16时许,开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县“XX宾馆”XXX房间将该赌场查获。被告人吴艳平、郑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艳平、郑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艳平、郑某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吴艳平被宣告缓刑,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艳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没有10余万元,只有一两万元。被告人吴艳平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抽头渔利金额只有两被告人的供述,金额上有意见,被告人吴艳平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开设赌场的时间不长,规模较小,危害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系偶犯,无前科,易于改造;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下旬,被告人吴艳平、郑某等人在开县“XX宾馆”XXXX房间及“XX宾馆”XXX房间利用电脑通过互联网以“龙虎争霸”的方式开设赌场,先后召集徐某某、扈某某、吴某某等人进行赌博,100元起注,5000元封顶。被告人吴艳平、郑某等人每局按赢家所赢得赌资的5%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吴艳平、郑某等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2015年8月30日16时许,开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县“XX宾馆”XXX房间将该赌场查获,被告人吴艳平、郑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无主赌资9880元,违法所得2万元。后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艳平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庭审时未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抽头渔利金额。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开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吴艳平、郑某处扣押“龙虎”赌博牌2张、账本3册、计算器1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等赌博工具。2、重庆市没收财物专用收据、情况说明,证实了开县公安局民警在赌场内抓获吴艳平、郑某等人,现场收缴无主赌资9880元及违法所得20000元并依法上缴。3、到案经过。证明了,2015年8月30日16时许,开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县“XX宾馆”XXX房间内抓获涉赌人员吴艳平、郑某等人。经进一步查证,发现吴艳平、郑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遂于2015年9月6日立案侦查。4、(2015)开法刑初字第00319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55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开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明了被告人吴艳平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5日。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其证实了:2015年8月28号上午,我从梁平县开车来到开县找扈某某算账,我和他一起在成都那边合伙搞的挂车。中午吃完饭后,扈某某给我说:“那边在搞赌博,我们过去耍哈。”随后,我就跟着他去了“XX宾馆”。当我们到的时候,他们还没有开始赌博,房间里已经有4、5个人了,我们就坐在XXX房间里面摆龙门阵。之后我就认识了郑某,他也是搞赌博的老板。然后郑某就叫我到他的赌博场子里面帮着数钱,工资是500元一天,我当时就答应了。但我今天才开始去上班的,下午2点多钟开始的,3点多钟就被你们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我们是通过网络以龙虎的方式在开县“XX宾馆”XXX房间进行赌博,按一比一的赔率计算输赢,100起押,5000元封顶。赌场的老板叫郑某,开房登记的是那个姓吴的(指“吴艳平”),他今天也参赌了的。我在赌场内负责数钱,外号叫“某谭”的人负责收水钱,每局抽取赢家5%的水钱,他的工资也是500元一天。6、证人陈某某、徐某某、彭坦、杨某某、李某某、扈某某、冯某某、吴某某、谭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吴艳平、郑某在“XX宾馆”XXX房间用打“龙虎”的方式开设赌场,就是用笔记本电脑通过网络连接缅甸赌博现场,然后把电视机的视频线接在电脑上,电视机和电脑都放的赌博现场的画面。赌博现场是一张椭圆形的赌桌,上面分为龙、虎两个区域,用普通的一幅扑克牌除去大、小王赌博。有45秒的下注时间,下注的时候都是压“龙”或者“虎”,然后由荷官发牌,在龙、虎区域各发一张牌,翻开比大小。然后按赢家所押金额5%抽头。7、被告人吴艳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供述了:2015年二、三月份的时候,我在网络上知道缅甸那边有搞赌博的,叫做打“龙虎”,我就通过网络给那边联系,然后开了个账户,用农行的ATM机给他们转账了一万元保证金。开了账户之后,我自己在做生意,就没管这个事情了。最近我做生意亏了钱,想赚点钱,所以就想起来找人一起参与这种赌博。十几天之前,我认识了“某某”(指“郑某”),我把可以参与这种赌博挣钱的事情给他说了,他说他去找资金和人,我来联系缅甸那边的赌场,赚的钱大家分,我同意了。“某某”拿了几万元钱。大约在十二、三天前,“某某”告诉我地方找在开县“XX宾馆”XXXX房间,叫我去联系缅甸那边。我通过电话联系了缅甸那边,他们告诉了我参与的方法,然后我们就在“XX宾馆”开始搞赌场了。因为“XX宾馆”附近不方便停车,我们又把开赌场的地方换到了“XX宾馆”XXX房间。“龙虎”是通过网络的赌博方式,用笔记本电脑通过网络连接缅甸赌博现场,然后把电视机的视频线接在电脑上,电视机和电脑都放的赌博现场的画面。赌博现场是一张椭圆形的赌桌,上面分为龙、虎两个区域,用普通的一幅扑克牌除去大、小王赌博。有45秒的下注时间,下注的时候都是压“龙”或者“虎”,然后由荷官发牌,在龙、虎区域各发一张牌,翻开比大小。K最大,A最小,如果两张牌的点数一样,就以黑桃、红桃、梅花、方块的顺序比大小。大的就赢了,赔率是一赔一。我们这边参与赌博的人都围在XXX房间的机麻旁边,机麻上有两块牌子,分别写着龙、虎。压注的时候分别放在两块牌子下面,等电视上开牌了就照开牌结果按一赔一的赔率计算输赢。我们赌场这边没有人坐庄,只是“大某”(指“黄某某”)负责赔钱,坐庄相当于缅甸那边赌场的人。每天我们的赌场开始搞了之后,缅甸那边就和“某某”找的一个人保持通话。每一局下注完毕之后、开牌之前,“大某”或者“某某”就把压龙和虎的钱电话告知缅甸那边赌场,缅甸那边就知道每天赌场的输赢情况。输赢都是由缅甸那边负责,赢的钱他们得,输的钱也是他们给。我们这边只负责抽茶钱,每一局抽取赢钱人的百分之五,一般一局要抽一百多元。抽的茶钱缅甸那边分四成,我们这边分六成。我们赌场一共抽了10余万的“水钱”,除去开支利润有五万余元。8、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其供述了:2015年8月10号左右的时候,吴艳平告诉我说有一种“龙虎争霸”的网络赌博,赌博现场在缅甸,只要在网上注册之后,就可以在这边参与赌博。我们可以在这边找点人来参赌,抽茶钱来挣钱。吴艳平联系好之后,大约在8月20日左右,我们在新世纪附近的“XX宾馆”XXXX房间开始召集人赌博。在“XX宾馆”开了三、四天,因为不好停车,我们又到“XX宾馆”XXX房间开,在8月30号下午的时候就被你们查获了。我们赌博的方式叫“龙虎争霸”,我们这边准备一台电脑和一台电视机,电脑通过网络把缅甸方面的赌博现场连接起来,然后再将电脑和电视连接,这样就能在电视机上看到缅甸的赌博现场了。缅甸那边的赌博现场就是一张赌桌,上面分为龙和虎两边,每边各发一张牌比大小。K最大、A最小,点数一样就按黑桃、红桃、梅花、方块的顺序比大小,如果还是一样,庄家就赢所有压注人的一半。整个赌场每局所有赌资最低100元,最高5000元。每次我们这边都是和赌博现场电话接通的,我们这边下注结束之后,就把下注的金额用电话告诉缅甸那边,然后缅甸赌场才开牌。我们这边开设这个场子之前,吴艳平就给缅甸赌场那边打了三万元保证金的,输赢就从这个保证金里面结算,我们这边只赚抽取的茶钱。也就是说,我们这边的赌场赢了多少闲家的钱,缅甸赌场就从我们打的保证金里面扣多少;我们这边输了多少,缅甸那边就返还给我们多少。我们每把抽取赢家百分之五的茶钱,然后我们得百分之三,缅甸赌场那边得百分之二。开始我们生意不好,每天抽六、七千,后来在“XX宾馆”的人多些,每天能抽一万多,开起十天左右总共抽了十来万。纯利润应该在五、六万元。因为要保证赌场的运转,所以我们还没有分过钱。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吴艳平、郑某均能准确指认出赌博现场情况以及赌场内的作案工具及账本等。10、被告人吴艳平、郑某的户口信息,证明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1、现金缴款单,表明了被告人郑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无异议。其证据收集程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艳平、郑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艳平、郑某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吴艳平被宣告缓刑,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吴艳平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抽头渔利的金额不实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艳平、郑某在侦查阶段均稳定供述在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10余万元,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郑某在庭审时亦明确供述在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10余万元,被告人吴艳平在庭审时对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无异议。本院对被告人吴艳平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艳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艳平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艳平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庭审时未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抽头渔利金额,在本案中二被告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金额属本案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吴艳平不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告人吴艳平的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艳平、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艳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原犯开设赌场罪被羁押的11天已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吴艳平、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含开县公安局已追缴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方富人民陪审员  曾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