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葛春林与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贺正贵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春林,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贺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53号申请执行人葛春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宁强县七星街。法定代表人杜西成,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正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葛春林与被执行人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贺正贵侵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贺正贵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葛春林73186.62元,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11870.97元,合计赔偿85057.59元,其中诉前支付13920.86元,现应赔偿71136.73元。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赔偿葛春林6392.0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800元,应再赔偿3592.06元。申请执行人葛春林申请执行标的74728.79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兴汉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贺正贵目前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葛春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居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