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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郭相成与青岛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相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相成。委托代理人郝云海,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相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青岛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青岛赛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娜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晶书 记 员  郭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