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刑初字第00482号-1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荣桂、李传恩犯贪污罪、受贿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桂,李传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颍刑初字第00482号-1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荣桂,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颍上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原任颍上县夏桥镇双岗村村党支部书记,住颍上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5月28日经颍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同日由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6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品辉,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文军,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传恩,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原任颍上县夏桥镇双岗村村委会主任,住颍上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5月23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6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传茹,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如彬,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8日以上检公诉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桂、李传恩犯贪污罪、受贿罪,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颍刑初字第004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荣桂、李传恩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阜刑终字第00230号刑事裁定,撤销(2014)颍刑初字第00418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案在重审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中止审理,现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刘 光审判员 杨玉美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