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夏光义与吴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光义,吴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875号原告:夏光义。被告:吴映辉。原告夏光义诉被告吴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罗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王琳琳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光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光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光义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