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李培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培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45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德宏,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培臣,居民。申请执行人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培臣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3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039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蒙阴县森泉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培臣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