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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530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某某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景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红 搜索“”